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所在单位发展进步、社会和谐文明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绍兴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率先走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市域发展之路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及各类新兴领域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集体(岗位)在人员构成、创建氛围、创建成效、社会责任、资料积累、社会影响等方面应该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特殊领域除外),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

2.成员精神状态好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

3.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

4.创建措施扎实有效。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5.注重素质提升。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

6.服务中心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7.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8.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

9.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10.创建集体(岗位)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得到群众广泛认可,且开展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第二条集体(岗位)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3.创建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县级、市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市直属相关系统(市直机关、卫、教育)单位符合创岗条件的集体(岗位)可通过各系统妇委申报创建市级巾帼文明岗;财政、国资、公安、文旅集团、新闻传媒中心(集团)、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市快递物流行业、消防救援支队,通过市妇联申报创建市级巾帼文明岗;其他系统及单位均通过属地妇联申报。各区、县(市)已获得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岗位)应向各区、县(市)妇联提出创建申请。提出创建申请时,填写《绍兴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二条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妇联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推荐、申报、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绍兴市妇联认定,授予绍兴市巾帼文明岗奖牌。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

第三条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负责对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业务指导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要认真全面,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特别要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要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五条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建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七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负责管理,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协助管理。

第二条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1.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2.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3.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4.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单位)的全国岗或省级岗,通过一对一结对方式,做好1个市级岗的创建工作,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5.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市)妇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妇联(妇工委、妇委会),在绍高校妇联,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市妇联将对市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级妇联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1.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7.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8.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重在创建,各区、县(市)妇联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 55cm、宽 40 cm、凸型。县级、市直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市级规格。

第三条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绍兴市妇联。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4月下发的《关于印发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巾协〔20094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于2022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